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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电大文化局工作站学生学籍管理

规定细则

    为建立稳定、正常的教学秩序,不断提高教学质量,现根据《北京广播电视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细则》的原则,并结合我工作站的实际情况,对学生学籍管理,作如下规定:

入学与注册

    一、凡按招生规定,经本校核准录取的新生,应按规定期限,持录取通知书到工作站报到。因故不能按期报道者,必须凭有关证明向教学班请假,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。未经请假,逾期不报到者,取消入学资格。
   
二、 学生报到后,由工作站统一办理入学注册手续。
   
三、 入学注册时,学生须如实填报“北京广播电视大学学生入学考生登记表”、“北京广播电视大学学生学籍卡”。工作站须认真核查并签章。
   
四、入学注册时,工作站发给学生的“北京广播电视大学学生证”、“学生证”、“试验证”等证件,要妥善保存,不得涂改。对涂改、偷换照片者,按严重违犯校规处理。如不慎丢失或损坏,须及时向工作站声明作废,并按规定办理补领新证。
   
五、新生入学后,工作站按招生规定,复查学生入学资格,如发现学生在政治、文化、健康等方面不符合招生条件的,或徇私舞弊者,报经学校批准,取消学籍,情节恶劣的,报有关部门查究。
   
六、 凡经考生单位批准报考,并被本校录取者,即成为本校在籍学生,其在校期间,原单位不得随意阻止学习或中途取消为学生提供的学习条件。
   
七、学生未办理退学手续,不得报考其它学校。
   
八、每学期开学时,学生必须按时到工作站报到,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,必须凭有关证明,向工作站请假,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,特殊情况酌情处理,未经请假或逾期不报到者,按旷课论。

成绩考核

九、本校实行学分和学年相结合的办法,修业年限和学分的计算办法,按各年级专业类教学计划执行。 
   
十、对学生学业成绩考核,采取考试和考查的办法,以考试或考查的成绩,作为学生获得学分的主要依据。北京电大统开课程实行考试、考查成绩与平时作业、测验成绩综合评定的办法。
   
十一、教学计划内课程的考试或考查,一般采取全国或全校统一命题,统一评分标准,统一考试日期的办法。工作站自设课程(或毕业实践性教学环节)的考核方案及教学计划、大纲须在开课前报北京电大教务处,核准后方可实施。
   
十二、  学生必须按规定参加考试和考查,学生在考试期间不准无故请假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者,必须在考前向工作站交验有关证明,办理清假手续,方可参加以后的补考。无故缺考者,取消其考试资格。
   
十三、  凡实验课记“合格”或“不合格”。学生必须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实验任务。实验成绩缺一者,不能毕业。
   
十四、  学生在本年级本专业就学前,曾取得本校某一门课程学分,在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基本相同的前提下,可凭该课程的单科结业证,向工作站申请免修免试该课程,以该课学分替代本年级本专业相应课程的学分,但替代课的学分,必须相同或高于所代替课的学分。
   
十五、  正式生每个学期必修课程考试中,三门(次)不及格者,注销学籍,不予补考。第六学期,不再退学,可继续跟班学完电大课程。修完第六学期仍有不及格课程,随下届补所缺学分。

组织纪律


  
十六、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学校的规章制度,自觉遵守《广播电视大学学生守则》。
    十七、学生应按时收听收看电视课、广播、录音课。按时参加实验、辅导课等教学活动。因事、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。请假两周以内,由班主任审批,两周以上由工作站审批。凡未请假或超假者以旷课论。对旷课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,严重者予以纪律处分,直至劝其退学。
    十八、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,一门课累计旷课时数超过该门课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,取消该课程的考试资格。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四十学时的学生,教学班应报工作站备案,令其退学。

学籍变动

    十九、学生入学后一般不予转学。申请专学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:
       
(一)因工作调动,家庭搬迁(不包括市区内),无法在原教学班继续学习者;
       
(二)调入区县或单位必须有同年级、同专业的教学班,并同意插班学习。
     二十、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应按退学处理:
   
    (一)按学级管理规定被取消学籍者。
   
    (二)患严重疾病和传染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。
       
(三)违反注册、考勤、转学等有关规定者。
   
    (四)有正当理由申请退学者。
     准予退学者学校给予退学原因的证明。

奖励与处分

    二十一、本校对德、智、体全面发展的学生,分别授予“三好学生”或“优秀毕业生”荣誉称号。授予校级“三好学生”或“优秀毕业生”荣誉称号者,应记入毕业生档案。
    二十二、对犯有错误的学生,可给予批评教育或校纪处分。校纪处分分为:(一)警告(二)记过(三)留校察看(四)勒令退学(五)开除学籍。凡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者已学过的课程成绩不予承认。
    二十三、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,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,由教学班提出意见,经工作站批准,可解除留校察看处分。经教育不改的,可报学校批准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。
    二十四、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:
       
(一)反对四项基本原则,组织或煽动闹市,扰乱社会秩序,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。
       
(二)违反国家政策法令,触犯国家刑律的各种犯罪分子。
       
(三)品行恶劣、道德败坏者。
       
(四)考试徇私舞弊屡教不改,情节严重或其他严重违犯校规者。
    二十五、警告、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,应记入毕业生档案。勒令退学者发给学习成绩证明,开除学籍者不发。

毕业、结业

    二十六、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,完成各实践性教学环节,取得规定的毕业总学分,毕业鉴定合格者,应填写“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”交由教学班送工作站核验,报学校审批、验印,发给毕业证书。
    二十七、对已取得毕业总学分而在学习期间凡有严重错误的学生,暂缓毕业。暂缓时间视情节轻重和检查态度酌定。一般不超过一年。
    二十八、本校毕业生的毕业时间,从签发毕业证书之日算起。对暂缓毕业的毕业生,从批准结束其暂缓之日签发毕业证书。
    学生在规定的期间内未修满毕业学分,未准予毕业者,发给结业证书。本校无肄业制度。
    二十九、中途退学的学生,在学校期间,考试考查及格、实验合格的部分课程,经教学班、工作站核实,报本校核准,发给单科结业证。
    三十、对未离校的学生,不发给单科结业证。

 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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